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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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
“公司”)内幕信息管理行为,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,
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提高公司规范运
作水平,根据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,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
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——上市
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》,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
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
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
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规则要求及
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,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
档案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。董事会秘书
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。董事
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、准确和
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。
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
情况进行监督。
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、登记、披露及备案
的日常工作部门,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,公司任何部门不得向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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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泄露、发布、传送公司内幕信息有关内容。
第四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总部职能部
门、分公司、全资子公司、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
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。
第五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
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,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
证券交易价格。
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
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
的涉及公司经营、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
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
上正式公开的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;
(二)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,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
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,或者公司营业用主
要资产的抵押、质押、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
之三十;
(三)公司订立重要合同、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
交易,可能对公司的资产、负债、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
影响;
(四)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
约情况;
(五)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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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;
(七)公司的董事、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
变动,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;
(八)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
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,公司的实际
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
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;
(九)公司分配股利、增资的计划,公司股权结构的重
要变化,公司减资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,
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、被责令关闭;
(十)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、仲裁,股东大会、董事会
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;
(十一)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,公司的控股股
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
法采取强制措施;
(十二)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
化;
(十三)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;
(十四)公司重大资产抵押、质押、出售、转让、报废;
(十五)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;
(十六)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
资产的百分之二十;
(十七)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
分之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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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八)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
失;
(十九)法律、法规或中国证监会、深圳证券交易所规
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
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,包
括但不限于:
(一)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
(二)持有公司 5%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
级管理人员,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
人员;
(三)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
级管理人员;
(四)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
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;
(五)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、
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;
(六)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公
司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;
(七)法律、法规或中国证监会、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
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。
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
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、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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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、传递、编制、审核、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
名单,其中,涉及并购重组、发行证券、收购、合并、分立、
回购股份、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,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
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监
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。
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,包括但不限
于知情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身份证号码、证券账户、工作单位、
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、地点、依据、方式、内容等信息,供
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。
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、发
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,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
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,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
情人档案。
证券公司、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,该受
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,应当填写本机构
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。
收购人、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
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,应当填写
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。
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、准确和
完整,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
公司,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
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。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
求进行填写,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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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
息知情人的登记,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
总。
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
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,在报送部门、内容
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,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
项,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,并持续登记
报送信息的时间。除上述情况外,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
管理部门时,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
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、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
幕信息的时间。
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、重大资产重组、发行证券、
合并、分立、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,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
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,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
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,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
忘录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
间、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、筹划决策方式等。公司应当督
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,并在内幕信
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
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,深圳证券交易所
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。
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职能
部门、全资子公司、控股子公司、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
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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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备案工作,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
情人的变更情况。
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、实际控
制人、关联人、收购人、交易对手方、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
信息知情人,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
案工作,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
况。
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
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。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
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(含补充完善)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。
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
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
有保密的责任,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,不得擅自以任何
形式对外泄露、报道、传送。
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公司
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
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。
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,内幕信息知情人
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、亲属或他人谋利,不得买卖公司
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。
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,
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
有保密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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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,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
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、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
内幕信息。
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,擅自泄露内
幕信息、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,或者建议他人利用
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,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
损失和影响,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,并依据法律、法规和
规范性文件,追究法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移送司法
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
保荐人、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,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
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若擅自披露
公司信息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。
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,对内幕信
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定期查
询并形成书面记录,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、泄
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,应当进
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,并在两个工
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
交易所备案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或者与有关法律、法规
相悖的,按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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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。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
效。
附件: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
案格式
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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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
证券代码: 证券简称: 内幕信息事项:
内幕信息
序 身份证号 所 在 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
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
号 码 /部门 /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
姓名
公司简称: 公司代码:
法定代表人签名: 公司盖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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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.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,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;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,应当按照《关
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》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。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,并注意
保持稳定性。
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。
偶、直系亲属;(二)交易对方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(或主要负责人),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、直系亲属;(三)本次
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,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、直系亲属;(四)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
人和自然人,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、直系亲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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